原告SCLA经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合法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独占性地拥有《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作品的版权总代理权利,且包括向第三方行使再许可之权利。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未经SCLA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迪迦奥特曼”、 “盖亚奥特曼”形象的服装产品,被告张飞燕擅自销售印制有“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的童装。两被告均严重侵犯了SCLA的合法权益,2010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告张飞燕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印制有“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的童装;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制有“迪迦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人物形象的童装;
四.被告张飞燕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24.00元;
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0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91.00元,共计人民币309,091.00元;
六.驳回原告SCL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6.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承担;
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1.1.5 火凤凰高院终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