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波特等以其持有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所签订的《1976年合同》,主张拥有九部旧奥特曼系列作品《巨人对詹伯A》、《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奥特曼1“奥特曼Q”》、《奥特曼2》、《奥特曼•赛文》、《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詹伯格•艾斯》在日本国以外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于2005年9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76号],要求圆谷赔偿其在中国侵害辛波特等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开庭宣判圆谷胜诉,判决如下:
1、 法院对《1976年合同》不予确认。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原始著作权人并非原告辛波特等,原告辛波特等 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